各县(市、区)红十字会:
《泉州市红十字会“博爱泉州·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落实。
泉州市红十字会
2024年7月11日
泉州市红十字会“博爱泉州·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泉州市红十字事业发展,规范管理“博爱泉州·红十字基金”(以下简称博爱泉州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泉州基金由泉州市红十字会发起设立,旨在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推动红十字人道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条 博爱泉州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法定职能;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三)坚持量入为出,实施有限资助;
(四)专款专用、公开透明、高效规范。
第四条 博爱泉州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泉州市红十字会对外享有该基金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二章 募集
第五条 博爱泉州基金来源
(一)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二)国(境)内外捐赠款使用后的结余;
(三)有关部门及团体、组织的资助;
(四)红十字事业收入(包括组织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五)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博爱泉州基金的募集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或面向特定对象募捐;可接受捐赠人一次性或持续捐赠。
第七条 博爱泉州基金可根据需要或捐赠人意愿设立专门用途的专项基金。
(一)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1)发起人或捐赠人向泉州市红十字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
(2)泉州市红十字会组织集体研究,与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
(3)捐赠人按协议书约定将捐款汇入泉州市红十字会博爱基金账户。
(4)双方协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项基金的名称和宗旨;
(2)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和发展目标;
(3)专项基金的用途或资助方向;
(4)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和控制比例;
(5)专项基金终止的有关约定;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博爱泉州基金接受的社会捐赠,其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捐赠人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九条 博爱泉州基金接受捐赠后,泉州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博爱泉州基金及其专项基金由泉州市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执行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规定。
泉州市红十字会对博爱泉州基金及其专项基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博爱泉州基金使用应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者意愿。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道救助
(1)对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2)实施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3)支持人道救援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4)支持乡村振兴、助医、助学、抚恤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5)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事业发展
(1)红十字运动的研究及传播工作;
(2)人道资源动员工作;
(3)基层组织发展、服务阵地建设、红十字青少年以及志愿服务工作;
(4)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博爱泉州基金资助使用原则上以项目化执行。
(一)申请博爱基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资助对象、范围、周期、目标、资金预算、执行机构以及资质条件等),经泉州市红十字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专项基金项目须先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再报泉州市红十字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执行机构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执行资助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执行完毕后提交资助项目的执行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三)项目执行机构是独立法人的,应依照财务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与利益关联方存在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实施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泉州市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博爱泉州基金和专项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发放红十字会和执行机构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以及与基金项目管理、执行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五条 博爱泉州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泉州市红十字会应定期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博爱泉州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泉州市红十字会对博爱泉州基金的项目执行履行监管职责。项目运行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泉州市红十字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泉州市红十字会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对项目乃至所涉及的专项基金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背红十字会宗旨、超出基金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和红十字会财务规章制度的;
(三)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四)未经泉州市红十字会许可,以博爱泉州基金名义对外开展宣传、筹资、资助等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工作人员、项目执行机构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基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中获取利益。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因决策或项目执行失误,致使基金遭受损失或使红十字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