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申报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的;
(二)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一)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照片: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